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丽江老君山保护与发展志愿者协会,简称老君山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Lijiang Laojunsha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Volunteer Organization.
第二条丽江老君山保护与发展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各界社会成员组成的地方性专业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由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从事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与发展事业的个人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志愿服务活动推动老君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与发展事业,为探索具有中国特点的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模式贡献力量。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友爱、奉献、互助、进步的准则。本协会志愿从事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与发展事业,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丽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老君山大厦(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寨后街寨后下段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环境保护
1. 组织会员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流国内外的环保信息、动态,探讨丽江老君山环保事业的思路和方法。
2. 以新闻、专题、图片、文艺、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3. 策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环保公益活动。
4. 组织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与倡导绿色消费活动。
5. 其它有益于环保事业的服务活动。
6. 与国内外绿色民间团体和环保人士开展业务联谊交流活动。
7. 争取各行各业人士关心、支持、参与环保事业。
(二) 野生动植物保护
1. 组织社会力量,积极配合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2. 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进行物种鉴定、科学研究、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3. 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资金,为保护丽江老君山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珍稀动物驯养繁育、珍稀植物引种栽培和自然保护区发展寻求各方面的支持;
4.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等活动;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组织加强联系,进行国际国内的合作和交流,借鉴先进经验,促进丽江老君山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发展;
5. 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联合,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6. 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引种栽培、经营利用的相关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7. 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书籍及相关音像制品;
8. 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授予荣誉。
(三) 老君山社区发展服务
1.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以志愿服务活动为载体,进行法律援助,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老君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规划、组织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丽江老君山的保护与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3. 加强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志愿者的奉献精神,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
4. 鼓励当地社区参与到保护与发展的各个方面,让当地居民再就业、经济补偿、基础设施改善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得到实惠,激发社区居民保护国家公园的积极性。
5. 对社区群众开展林农牧等技术培训服务,支持一定的资金,使社区群众在林农牧等方面得到实惠。
(四) 地质遗迹保护与展示
1. 组织会员学习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流国内外的环保信息、动态,探讨老君山国家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的思路和方法。
2. 以新闻、专题、图片、文艺、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遗迹保护与展示的宣传教育活动。
3. 积极参与地质遗迹保护与展示,为社区分享保护与发展成果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任何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或谋求私利的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